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

↗️防疫照顧假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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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法第14條~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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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為處理「武漢肺炎(新型冠狀病毒病的正式名稱為COVID-19,Corona Virus Disease英文名稱的縮寫)」災害防救事宜,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再依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規定,衛生福利部為本次武漢肺炎防救業務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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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武漢肺炎」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而為了學生健康,避免群聚感染,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
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並考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以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4款規定:
不得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且避免影響勞工之原有家庭照顧假權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方才以下列令釋規範有關防疫照顧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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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3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56號函:
一、
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目前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雖然國內目前尚無社區感染風險,考量校園學生密集,容易發生呼吸道傳染病群聚,一旦有境外移入個案於校園內發生,將提高疫情防控難度。
二、
為了學生健康,並將傳播風險降到最低,指揮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11款,決定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2週開學,以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
三、
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若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受雇之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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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6日肺中指字第1093700075號函:
二、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
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及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
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
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2月11日至24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一人得於2月11日至24日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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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
一、
依教育部本(109)年2月2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27899號函說明本年2月21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勞動部研商作成之建議,研訂規定如下:
(一)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旨揭學校及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 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 、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可比照延後開學期間之應變措施,家長得請防疫照顧假,其申請對象、薪資及其他相關權益等之處理亦比照該措施之規定辦理。
(二)
另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各級學校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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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依前述規定申請防疫照顧假,致於工作日未能出勤提供勞務,係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依民法第266條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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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05月11日(83)台勞動二字第35290號函~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
又勞工既具不可歸責性,雇主自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然,雇主如與勞工約定工資照給,從其約定,並為優於法令之勞動條件。
《結論》
>1
防疫照顧假法源依據為,
「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5項所規定之: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即係指「防疫照顧假」。並非傳染病防治法。
>2
「防疫照顧假」,利於區分原有之家庭照顧假,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疫應變的措施之一,並係使有照顧國高中以下就學子女需求之勞工家長於請假時,多一個選擇。
即防疫照顧假與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不存在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資料來源~簡文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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