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醫療費用

↗️職災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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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勞基法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何謂「必須之醫療費用」範圍?】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1月9日臺(78)勞保3字第26322號函:
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其所需之掛號費,應由雇主負擔。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8月31日臺(80)勞動3字第22390號函:
勞工職業災害急診費及送醫車資如確係醫療所必需之費用,雇主即應予以補償。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9日臺(84)勞動3字第112977號函:
特別護士費、病房費(註:應係指差額部份)如屬醫療所必需並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者,
即屬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之醫療費用,應由雇主補償之,至於伙食費則不包括在內。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5月10日臺(84)勞動3字第115057號函:
一、
勞工因職業傷害,勞保醫療給付不足,而確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前經內政部七十五年四月十八日七五臺內勞字第三九三四六七號函釋在案。
函中所稱「...「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得由醫師認定或由勞雇雙方約定(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合致)定之。」
係指勞工職業傷害,醫師認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即應由雇主負責補償其勞保醫療給付不足之醫療費用;若醫師未認定,而勞雇雙方約定有繼續醫療之必要者,亦同。
二、
病房費如經醫師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為必要者,應由雇主負擔。
至於伙食費、證明書費用則不屬醫療費用
⛔5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判決~
非屬勞工保險之醫療給付範圍或屬勞工保險除外不保項目者,應仍得向雇主請求補償。
⛔6
先用健保身分先行就醫,必須先行繳費,向醫院繳費後記得索取相關收據,
只要在就醫日起 10 日內 ( 不含例假日 ) 或出院前,補送職災醫療書單到醫院,改成勞保職災身分就醫,就可跟醫院拿回所繳交健保規定應部分負擔醫療費用,及住院 30 日內膳食費半數。
如果超過補單期限未到醫院補件,仍可在門診治療當日(不含例假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有特殊原因者為5年內)填具核退申請書件向勞保局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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