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辦理ㄧ次請領老年給付X可否解為勞動契約關係終止?

↗️勞工辦理ㄧ次請領老年給付X可否解為勞動契約關係終止?
……【勞保的規定】
⛔1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2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相關法令】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
被保險人辦理ㄧ次請領老年給付須其勞保年資及年齡符合一定要件,尚須退職。
而同條第2項復又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白話》
勞基法&勞保是不同的法律規定。
勞工委請雇主辦理請領勞保老年給付,即表示其自請離職,勞動契約關係終止嗎?
……【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1號判決~
被上訴人主觀上有向上訴人提供勞務之意思,客觀上亦有服勞務之事實,
縱其曾於受僱期間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老年給付,仍不得據以認定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已不存在。
勞工如有前述情形,其工作年資,應繼續累計,即便有短期暫時中止未滿3個月,依法院判決意旨,除中斷期間外,勞工前後工作年資,亦應合併計算
(勞動基準法第10條)。
……【民法規定】
民法第263條及第258條規定~
勞工如擬自請離職者,應向雇主為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並為雇主了解時或達到雇主時,發生效力。
勞工只是單純請雇主代為請領一次老年給付,而未表示離職,復又繼續工作者,勞動契約關係並未終止,
資料來源……簡文成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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