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借用X相關法律

↗️土地借用X相關法律
借貸關係,可分為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二種。
本案土地屬民法第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民法第464條~
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返還規定】
借用物之返還~
民法第470條~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還借用物。
要收回土地,除「有定期,期限已屆滿」外,要思考其間有無民法第472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一、
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二、
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三、
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四、借用人死亡者。
……【屆期不還呢?】
無權占有~
指無正當權源,而占有他人所有之物者而言。
依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此即學理上所稱之物上請求權。
……【注意】
債之關係通常對第三人不具約束力。
民法第 148 條~
第一項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第二項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 767 條~
第一項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二項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怎麼辦?】
租用或借用土地亦得約定,屆期不交還土地應逕受強制執行,但以非供耕作或建築為限。
(約定強制執行者必須以公證之方式辦理。)
經過公證的事件,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及訴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法院就根據他的記載作為裁判。
對於下列事件有強制執行力:
(1)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2)以給付特定的動產為標的者
(3)租用或借用房屋,約定期間並於期間屆滿時交還房屋者;
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間屆滿時交還土地者等事項
公證法第13條規定~
公證書其執行力中有關人的範圍,僅限於作成公證書的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佔有之人。
因此如果承租人將房屋轉租於第三人,該第三人並非繼受原租約的義務人,係為自己之利益佔有房屋,出租人就不能以該原公證書對第三人請求強制執行,只能另行提起遷讓房屋訴訟才能解決。
公證具有證明能力而沒有執行力。
出租人不得以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直接轉租的承租人請求強制執行。
因此出租人向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應申請願逕受強制執行始能獲得保障。
在房屋租賃契約公證書上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載明:
「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或違約金,及於期限屆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時,均應受強制執行。
承租人如有保證人,對於給付房租金或違約金,亦應受強制執行。」
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即與確定判決有同樣的執行效力。
如不履行,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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