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節金是否屬工資? 由福委會發?由公司發?有何不同?

↗️三節金是否屬工資?
由福委會發?由公司發?有何不同?
……【情境】
⛔1
我司工作規是寫~
本公司薪給包括本薪、加給、津貼及獎金,但不低於基本工資。
超時工作津貼依勞基法規定發放,獎金辦法另行訂定。
⛔2
另一是由公司發給,但面試時公司是有承諾有三節獎金。
……【三節獎金由福委會發放/不屬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五月十六日台八十五勞福一字第一一六三七二號函~
查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附屬法規之立法意旨,
係本自助互助原則,由事業單位及受僱員工共同提撥福利金,同推派代表組織職工福利委員會,本合法、公平、普及、有效原則辦理職工福利事業。
本案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擬發之「服務年資獎金」其本質應屬事業單位為鼓勵、吸引其員工長期留任之獎勵措施,與前開立法意旨不符,雖經委員會決議通過,惟與相關法令之規定不符,仍不得動支福利金發放服務年資獎金。
……【相關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惟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稅法有不同的規定。
●1
如為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併同每月薪資一次給付,應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未併入當月薪資給付,則須按給付總額6%扣繳稅款。
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
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貳千元者,免予扣繳。
●2
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端午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
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又福委會對同一所得人全年給付各項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法院判決/三節獎金是否為工資?】
⛔1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判決
薪資表所列「季節金」計算資料,係逐月按原告負責銷售區域業績計算數額,且應扣除駐點而無業績日數,若有差額尚計算應補發、扣還金額,並於每季結算。
屬原告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自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
《白話》
有勞務對價,自屬工資。
⛔2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0號判決
先向公司預支季節金,以「節金」名義給付項目,係因勞工負責之各銷售點產品上架、促銷、推廣等工作,所領取之業績獎金,屬雇主因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自屬勞基法所稱工資。
《白話》
有勞務對價又經常性給予,自屬工資。
⛔3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41號判決
每年發給三節節金,原為薪資之一部分,變更發放名目以三節節金名義發放,由上開薪資變動之沿革,應無礙該三節節金為薪資之性質。
《白話》
原為工資,變更後仍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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