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勤記錄X工時(資)推定X勞動事件法

↗️出勤記錄X工時(資)推定X勞動事件法
……【法院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對勞檢機關與高等行政法院而言,均需受相當之拘束。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37號判決~
針對每日出勤異常紀錄,雇主應於核發當月工資前會同勞工予以回覆更正,不得僅以勞工未申請加班即免除給付加班費義務。
……【法院見解】
因勞工常屬弱勢之一方,難以期待其得以立於平等地位與雇主協商,且雇主既然對工作場所有管領權,應有指揮監督的權利及可能性。
故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勞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屬延長工作時間,不因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而有所不同。
勞工上、下班的簽到、退或刷卡紀錄,如有與其實際出勤情形不符之處,雇主事後亦負有於核發當月(次)工資前會同勞工予以及時修正的義務,不得僅以雇主採取加班申請制,其所屬勞工如未申請加班,即不問該勞工是否確有延長工時的事實,而解免其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的義務。
……【小結】
公司僅主張「事前」加班申請制度或「事後」單純提醒通知機制,已無法滿足法律規定之加班費給付義務。
明年(109年1月1日)起勞動事件法第38條之出勤紀錄,推定工時規範。
更要面對訴之合併,回推五年積欠加班費之鉅額給付風險。
雇主應善盡異常出勤記錄管理並即時確認更正之責,始得有於各案免除加班費給付責任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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