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保險契約所定義的「意外」?

↗️什麼是保險契約所定義的「意外」?
……【意外?根本不意外?】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消費者到評議中心投訴的統計中,意外險比例是所有險種中的第2高。
想要用最低保費買到最多保障,消費者有必要清楚認識意外險理賠時的限制。
…………【相關法律】
保險法第131條~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要件需具有「外來性」與「突發性」。
「外來性」指的是外在因素,排除身體內部的疾病因素,但不一定需要有外在傷痕。
「突發性」指的是突然發生,事故的發生無法預料,而排除慢性、反覆性、持續性的事故。
對於這兩項要件,常見的爭議如運動傷害造成扭傷、韌帶受傷,因屬於自體施力不當,沒有接觸其他外在物體,所以缺乏「外來性」,但金額通常不大,部分保險公司避免雙方爭執乾脆通融理賠。
又如「過勞死」,因為是身體長期累積,造成心肺衰竭死亡,因此缺乏「突發性」而無法認定為意外事故。
還有特定案例難以界定,例如高山症與熱衰竭是由氣候變化而引起的疾病,早年法院判決認定非屬意外事故,近年的判決則均認定為意外。
又如登革熱、日本腦炎、瘧疾、恙蟲病等以蚊蟲做為媒介而傳染病菌者,目前部分法院判決認為蚊蟲叮咬不會造成傷害,實際所受的傷害是來自於病菌而缺乏「外來性」,因此定義上依然有相當的灰色地帶。
……【意外與疾病同時發生,訴訟機率較大】
⛔1
發生意外事故常常並非單一原因造成,
例如頭部撞擊地面,同時又有腦中風發作等狀況,那麼到底要認定是「疾病」還是「意外」?站在家屬的立場,都會直接看結果,有外傷自然會認為是「意外」所致。
但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自然會懷疑是因為疾病發作才倒向地面,當然就會認定為「疾病」事故。
雙方產生意見的分歧,最後往往只能走向法院,希望藉由法庭獲得更詳細的醫學鑑定報告以釐清真相。
被保險人身體帶有疾病又發生意外事故,這種多數原因競合的情況,欲做事故的界定,法院通常會採用「主力近因原則」
假如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以上,而且每一個原因之間有因果關係且又未中斷時,則最先發生且造成一連串事故發生的原因,就是所謂被保險人死亡或受傷的「主力近因」。
換句話說,腦中風與頭部撞擊地面都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之一,先發生的原因就是最後死亡的主力近因。
但問題來了,到底何者先發生?這是保險公司通常會拒絕理賠而希望透過訴訟釐清的原因,只要證明腦部出血點與頭顱撞擊的位置不同,即可證明是腦中風所致。
⛔2
當發生理賠糾紛時,需了解雙方對於「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
民事訴訟法有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申請理賠時,受益人需負舉證責任;
而若事故並非契約約定的保障範圍或涉及除外責任而拒絕理賠時,則保險公司需負舉證責任。
但是若受益人不在場,難以舉證或證據遙遠時,則按照「公平原則」,應減輕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只要證明意外事故的確發生,不需證明事故發生的具體確實原因。
而保險公司若反對主張,則需要提出相當的反證。
如上述腦中風合併意外事故的例子,受益人只須舉證意外事故有發生,保險公司若要反對,則需舉證事故是疾病所致,若撞擊點無法排除意外所致,保險公司就理應給付保險金。
……【意外失足還是自殺?】
意外險除外條款中的「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也是意外死亡案件中常見的拒賠原因,若是沒有目擊者的情況,又有以下的狀況,保險公司就可能以「自殺」拒絕理賠。
1.無故到人煙罕至的荒野、海岸
2.無故攀爬到頂樓
3.女兒牆超過110cm
4.背負高額負債
5.具有憂鬱症等精神疾病病史
在這種時候需要更多的事證來釐清,就可能要上法院,然而若法醫或檢調單位「無法排除」自殺,家屬又無法提出足以證明被保險人不可能自殺的事證時,敗訴的機率就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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