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保X法理

↗️團保X法理
…………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第17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其效力。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
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白話解釋】
●1
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付保費者)對保險標的物有某種程度的利害關係。
●2
團體險是公司幫員工買保險,公司與員工的生命或身體有什麼保險利益?
●3
企業開放員工眷屬也能保團體險,企業和員工眷屬有保險利益?
……【個案X推論】
●1
就有學生家長在保險契約期滿後,主張學保契約自始無效,導致壽險公司必須退還學保保費,業者等於白保一年。
不止一般企業團體險,學保、鄉鎮公所幫民眾投保的鄉民里民保險、大型活動或運動會參加人員保的團體險,在現行保險法下,統統有問題?
●2
團體年金險已問世,保費規模變大。
若未來勞退自選投資平台上路,開放勞工可透過商業團體險自選投資標的,萬一員工退休時,發現投資帳戶價值低於預期,在現行法律,即可向保險公司主張契約自始無效退還所繳保費?
……【省思】

主管機關以發布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准許業者銷售團體險。
但保險法是特別法,示範條款最多只是行政命令,遇有爭議當然是遵循保險法。

保險法第20條~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因此,要保人自亦可以基於有效契約而發生權利或義務之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
適用於財產保險,而人身保險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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