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X要保書X被保險人欄位X親簽

↗️保險法X要保書X被保險人欄位X親簽
……【個案】
案情摘要:
要保人幫自己的父親和兩個兒子投保人壽保險,投保前有體檢,前後保了4年,中間還辦過保單借款和申請快速服務。
之後要保人主張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欄非親簽,契約無效,要求退保費。
……【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限於要保書上的簽名,也包括體檢表或其他契約文件上的簽名在內。
……【法院判決】
判決結果:契約有效,保險人無須退費。
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1號判決:
「按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之「書面同意」,法未限定其書面之方式,觀諸前述96年8月8日保單借款合約書、保單快速服務約定書,已載明係屬南山人壽之保單借款合約及向南山人壽申請保單快速服務、並載有被保險人係劉○嘉、劉○賢、許○送、保單號碼等內容,復由原告及劉○嘉、劉○賢、許○送在其上親自簽名確認。
由此堪認,劉○嘉、劉○賢、許○送知悉其等為南山人壽系爭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仍同意進行投保所需之體格檢查,復同意以系爭保單被保險人名義向南山人壽辦理質借及申請保單快速服務,而在保單借款合約書及保單快速服務約定書上親自簽署確認,交予南山人壽收執,堪認其等已書面同意為系爭保單之被保險人。」
相同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67號裁定
資料來源……葉啟洲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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