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病假1天X應雇主要求上班半天X工時X加班費計算

↗️請病假1天X應雇主要求上班半天X工時X加班費計算
…………【函釋推論】
⛔1
79年4月6日(79)勞動二字第06256號函~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起伏時間應於勞動契約約定,是勞工於正常工時後延長工時,該延長工時不論於工作日或休假日,均應發給延長工時。
至於勞工於勞雇雙方約定之正常工時依法請假後,應雇主要求於前開時段外工作,則雇主應發給延時工資。
惟前開時段如勞雇雙方協商予以調整時,則勞工無庸請假,雇主無庸發給延時工資。
⛔2
104 年 11 月 17 日勞動條 3字第 1040132417 號書函~
勞工遲到時,雇主不得逕自規定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而不論以比例扣薪或請事假處理,於計算該日延長工時時數,遲到或請事假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雙方協商合議調整工作時間,得以超過變更後正常工作時間計算延長工時
……【結論】
1_請病假1天應列入當日正常工時計算,下午上班工時應列入延長工時計算。
2除非雙方合意調整當日起訖工時,既然已合意,不會產生扣除全勤獎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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