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員工懷孕期間X被發現學歷造假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X被發現學歷造假
…………【問題】
公司可否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1
先判斷有沒有構成就業服務法第5條的性別歧視,如果學歷造假屬實,就沒有性別歧視的問題。
●2
考量學歷是不是錄取標準以及敘薪的重要依據,如果是,就可以予以解僱。
●3
勞基法第13條規定產假期間禁止解僱,等到產假結束已經超過30天除斥期間,該怎麼辦?
此時除斥期間30天的計算,可以等到產假期間屆滿後,前後天數合併計算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8月3日勞資2字第0980126232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屬強行禁止規定,勞工雖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情事,惟於勞工產假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仍不得終止契約
換言之,產假期間發現學歷造假,可以在產假屆滿後30天內予以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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