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口訣版

↗️勞動事件法口訣版
…………
⛔2個1
#打破《以原就被》
●1
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
●2
關於管轄法院,勞動契約中有不利勞工之顯失公平約定,勞工亦得選擇不受該契約條款之拘束。
#不用/民事訴訟法採取之「辯論主義
●1
得依職權調查必要之證據
●2
勞工與雇主間以定型化契約訂立證據契約,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不受拘束。
2個推定
●1
「工資認定」~
勞工與雇主間關於工資之爭執,經證明勞工本於勞動關係自雇主所受領之給付,推定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2
「工時認定」~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惟勞工仍應先證明:給付是在勞動關係存續中,由雇主所給付;
強制調解~「調解程序」,特色為333原則
●1
三名調解人合議進行「調解程序」,
以「三個月內」進行「三次調解期日」終結案件的「調解程序」為原則。
●2
「當事人應儘早提出事實及證據,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應於第二次期日終結前為之。」
第一審並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最後-123木頭人
定暫時狀態處分
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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