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契約X董事X勞工

↗️混合契約X董事X勞工
……【個案1】
某司課長,曾任該公司之董事
(退休時並不具董事身分),在2005年選擇適用舊制退休(即勞基法上之退休),於符合退休要件後申請退休,可否請領退休金?
……【個案2】
董事可以兼任會任主管?
……【相關法律】
⛔1
公司法第209條規定~
董事如有兼任他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時,應取得股東會之許可。
董事兼任他公司之經理人時,需分別取得擔任董事之公司及擔任經理人公司之競業禁止許可(經濟部66年8月29日經商字第25392號函);且需於事前個別向股東會說明行為之重要內容,不可由股東會事後概括性解除所有董事責任
(經濟部86年8月20日經商字第8621697號函)。
☆1
此外,若董事兼任之公司間,為100%之母子公司或為同一法人100%直接或間接持股之公司時,雖各公司間具有獨立法人格,但在經濟意義上為一體,因此不構成競業行為。
(經濟部101年10月11日經商字第10102435880號函、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2446320號函)。
☆2
依現行公司法規,董事違反競業禁止之兼任限制,該行為並非無效,僅公司得經股東會決議向董事主張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所得;
如獨立董事違反兼任規定時,當然解任。
雖董事或獨立董事違反兼任規範時,公司並不因此而受有處罰,惟為加強公司治理之運作,仍應留意董事或獨立董事有關兼任(職)之相關規範。
⛔2
公司法第222條規定~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外,現行法令並未禁止董事兼任委任經理人或勞工。
⛔3
商業會計法的第五條規定~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1
公司組織之商業,其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
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有限公司,應有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應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2
前項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4
在公司財務報表上簽名或蓋章的會計人員,究竟是「會計主管」或是「主辦會計」呢?
答案是兩種都是,端視公司有無公開發行而有不同稱呼。
☆主辦會計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5條及第66條規定,在公司決算報表上簽名或蓋章負責的稱作「主辦會計」。
會計主管須經董事會決議任命。沒有資格條件限制。
☆會計主管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及「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規定,在公司財務報表上簽名或蓋章負責的稱作「會計主管」。
會計主管須經董事會決議任命。
……【論述】
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後,最高法院為了應付類似保險業務員的契約定性,「創造」了勞動契約上的混合契約。
☆1
可能是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
或是僱傭契約與委任契約。
☆2
保險員契約被定性為前者。
……【法院判決】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
「按勞動契約與委任契約固均約定以勞動力之提供作為契約當事人給付之標的,惟勞動契約係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與委任契約之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時,並非基於從屬關係且可能無償者不同。
兼任公司董事之員工與公司間關係究為委任關係或勞動關係或係委任與勞動之混合契約關係,非可一概而論,仍應視其是否基於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從屬性而提供勞務及其受領報酬與勞務提供間之關連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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