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病假X勞保X勞退X留停

↗️普通傷病假X勞保X勞退X留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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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住院普通傷病30天,是「全年」30天?
「一年內」30天?
請假期間之休息日、例假、國定假日,是否列入請假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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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委會82年08月03日(82)台勞動二字第 41739 號函: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2
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
且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之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3
惟雇主如給予勞工較法令規定為優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遇有上述假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
另每年普通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2
解釋函令的「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
「一次連續超過30日以上」,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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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 2字第 0990131309 號函
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
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
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3
普通傷病與勞保給付,有什麼關係?
勞保給付與勞基法工資半額,兩者可以兼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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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並不限定是住院還是未住院,只要是在三十天內,僱主仍得給勞工半薪。
#2
勞保條例中,普通傷病的給付規定要符合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這四個原則,才能申請普通傷給付。
⛔4
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但,(未住院&住院)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又該如何解釋?
●以癌症治療為例可以請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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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年內得請一年病假,實際可請365天。
若發現不夠用,可再辦理留職停薪,為期一樣是一年(雇主同意)。
#2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
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4
在安胎休養請假期間,有沒有產檢假?婚假之可能?工資是否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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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安胎休養假列入普通傷病假計算,
從薪資來算,一年內病假在30天內給予半薪,如果超過30天則不予計薪。
#2
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
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5
因病留職停薪,雇主一定要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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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普通傷病假期限為: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勞工申請之普通傷病假如已超過前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白話解釋】
#1
「得予留職停薪」,即謂勞工普通傷病假期滿未痊癒申請留職停薪,並未強制雇主有照准之義務。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11日臺(76)勞動字第9409號函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3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判決~
勞工依本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6
留職停薪X勞保X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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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
員工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可以繼續加保嗎?
該如何辦理呢?
#1
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期滿仍未痊癒者,如經服務單位准予留職停薪,在普通傷病1年,職業災害2年之期限內,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願意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2
辦理繼續加保時,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繼續投保申請書」,並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送勞保局登記;
復職時再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通知勞保局。
#3
員工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的保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員工本人負擔部分,
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勞退》
員工因傷病請假或申請留職停薪,勞工退休金部分又該如何辦理呢?
#1
勞工退休金部分,員工如於1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經雇主同意繼續給病假
(尚未留職停薪)致全月無薪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最低月提繳工資級距1,500元辦理提繳勞工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者,從其約定。
#2
員工如因傷病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勞工退休金;
勞工復職時,雇主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向該局申報開始提繳勞工退休金。
#3
惟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於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以原領工資,繼續按月為勞工提繳勞工退休金。
⛔7
雇主若同意勞工因傷病留職停薪一年,期滿後,勞工應復職,再繼續履行勞動契約,如若勞工留職停薪期滿尚未痊癒,雇主可否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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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政部74年8月20日臺(74)內勞字第337966號函:
「二、上開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仍未痊癒者,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其符合同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並應准其自請退休或強制其退休。」
#2
惟是否終止契約係屬雇主之權利,若雇主未行使該權利,自無令其負發給資遣費之義務。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3日臺(76)勞動字第2762號函:
「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前經內政部 74.08.20(74)臺內勞字第三三七九六六號函示在案,如雇主未主動予以終止勞動契約,而勞工確因體能關係請求資遣離職時,雇主宜本善意對待勞工之原則予以同意,並發給資遣費。」然本函釋僅係主管機關出於善意建議雇主,不必然具有拘束力。
#4
勞工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該馬上使其復職,如果復職當時勞工的身心狀態,確有不能勝任原先所擔任之工作的情形時,雇主則應該派其他適合的工作。
雇主確實沒有適當的工作或職缺來安置該勞工時,基於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的精神,雇主也應依該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5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四十二號判決:
「按勞工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事業單位應即予以復職;若勞工申請復職時之身心狀態,對於原所擔任之工作確有不能勝任之情形者,亦應改派其他適合之工作;
確無適當工作職缺可供安置時,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發給勞工資遣費,或依同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勞工退休,發給勞工退休金。事業單位自不得藉詞留職薪期滿之勞工不適任工作,遲未准其復職,亦不依法終止勞動關係,使原本具有繼續性契約性質之勞動契約,長期處於停止之狀態,而損及勞工權益。」
#6
在管理實務上~
事業單位會在勞動契約或管理規章中明定:
「勞工於留職停薪期滿前,應主動申請復職,逾期復職者,視同自請離職。」
法源,勞基法第12條~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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