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名颱風假X災防假X勞雇權益

↗️正名颱風假X災防假X勞雇權益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有關停班停課以後稱「災防假」。
法令依據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而且因天然災害停班停課已不侷限於颱風因素。
增訂各縣市政府得授權所屬各區、鄉、鎮、市長決定停班停課機制;
地理位置相鄰的縣市政府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時機協調聯繫;
各通報權責機關人事主管應於汛期前向其縣市首長提報相關規定及準備措施。
……【注意】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僅適(準)用於政府各級機關、公(私)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其他性質特殊機構;
民間企業之停止上班,則依其他法令規定,由勞雇雙方協商處理。
……【民營企業依據】
勞委會98年6月19日勞動二字第0980130513號函訂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1、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3、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4、
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5、
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6、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2)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3)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7、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8、
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9、
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簡析】
●1
依勞動部所訂該要點之規定~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如工作地、居住地或正常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出勤有安全上之虞時,勞工可不出勤。
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如必要之服務業、防災相關行業等)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等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是以,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宜否出勤,應以勞工之安全作首要考量。
●2
按民法雙務契約互負對待給付本旨及債務不履行概念言,天災為不可抗力之事,非可歸責於勞雇雙方債務不履行,故勞工得不提供勞務,雇主亦得不給付工資。
是以,勞工因天災致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勞工以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尚無歧見。
惟對於要求雇主加倍給付「災防假」出勤工資或給付未出勤工資,法理上或實務上則有歧異。
以下是民法的規定……
🚫1
民法第373條(危險負擔)
……【危險負擔之前提】
所謂的危險負擔,
是指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導致發生給付不能時,此項標的物因發生給付不能而生之損失危險,應由何方當事人負擔之問題。
但是,還有危險負擔移轉的規定
🚫2
民法第373條規定(危險負擔移轉時點)
買賣契約之價金危險自「交付」時起,移轉由買受人負擔。
●3
「災防假」非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勞工請假規則亦未規定,事業單位勞工於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其工資給付又如何,應由勞雇雙方事先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始能防杜勞雇雙方爭議。
●4
災防假出勤,雇主一定不用給付工資嗎?
答案~未必。
🚫
勞基法第32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2
勞基法第40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職業安全衛生法X風災入法】
第6條第1項第11款增列「風災」,雇主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相關法規命令】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
給予勞工各項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
●2
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
……【法律效果】
●3
雇主未符合本規定妥為設置各項保護措施,主管機關將會處以高額行政罰。
●4
未做相關保護措施而導致勞工在颱風天出外勤時發生意外,可能產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及41條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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