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 #一次給予失能補償#補償期間#與有過失

#勞工職業災害 

#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補償期間

#與有過失

勞基法 第 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

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何謂治療終止

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第1項之規定,

係指勞工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具醫療上之實質治療效果之狀態,而非以勞工形式上有無赴醫院追蹤診療為斷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1845號判決意旨參照)。

雇主應給補償的期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實際永久失能之日,僅係職災勞工

🔹得請求勞保失能給付之日,

🔹並非其得向雇主請求發給「失能補償」之日

因為失能程度認定,涉及醫療專業判斷。實務上,勞保局與前述醫療院所所為失能程度認定未必ㄧ致。

當勞工收受勞保局有關失能等級認定之

🔹行政處分時,為勞工

🔹得請求或🔹催告雇主於特定期日給付失能補償

該特定期日即為雇主發給「失能補償」之給付日

勞工如已治療終止,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則得依同條第三款請求雇主給付殘廢補償。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意旨參照)

O勞動力減損在民法上與有過失案例

職業傷害

– 雇主已提供防護設備,勞工未戴安全帽或繫安全帶等防護用具

– 勞工違反作業流程或機械操作方式

– 勞工有其他未注意自身安全情事

– 勞工一邊工作一邊抽菸致注意力分散

– 勞工工作中飲用酒精性飲料

– 勞工未受專業訓練不聽勸阻執意操作器械

– 勞工擅自啟動機器

職業病

– 勞工工作姿勢不良

– 勞工具有身體質量指數過高、血壓偏高、總膽固醇偏高或抽菸喝酒習慣等

個人因素

– 勞工不顧身體情況強行加班

和解法律效果

最高法院85台上812號判決:

當事人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所取得之權利,並非不得拋棄。上訴人於…調解時拋棄部分權利與被上訴人達成協議,自發生拋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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