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離職單上的《離職生效日》是什麼意思? 跟離職日有不同嗎? 離職日等於最後工作日嗎? 最後工作日等於計薪最後結算日嗎? ………………【不同法律,不同的定義】 ⛔ 【離職日=契約終止日】#《勞工保險》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12日(80)台勞保二字第 14688 號函 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 年7月13日勞職特字第 0990075446 號函 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3 勞保 2字第 0970140137 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有關「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規定, 對投保單位所屬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到、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申報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自其到、離職之當日生效。 又勞工於夜間到職,而郵局已下班或行政人員已下班,致無法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 ⚠️如投保單位於到職之翌日辦理加保,並提具夜間到職之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自其到職當日生效。 ……………… ⛔ 【離職生效日】#《就服法》 🚫1 離職生效日,係指契約終止日即離職之當日之翌日,因離職之當日為在職最後一日,仍屬在職,從契約終止日之翌日起,勞工即與雇主不再存在勞動契約關係,故稱「離職生效日」。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2 故有關資遣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 係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 🚫3 舉例說明: 雇主預定讓某員工任職至101年2月20日,則該員工之離職生效日為101年2月21日,依前揭函釋,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以離職生效日101年2月21日為始日,末日原為101年2月12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以該日之次日101年2月13日(星期一)為期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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