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服務業 #家事服務業
#社會福利服務業
#家事服務業
社會福利服務業於民國87年7月適用勞基法並經指定得適用第30條之1之行業
(4周彈性工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9月1日(86)勞動1字第037287號公告,社會福利服務業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僱於該業之勞工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
但是部分社會團體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性質雖與社會福利服務業有所類同,惟因行業別歸屬不同,不在該已指定適用之範圍內。
如:
社會服務團體與社會福利基金會卻是一個可以適用 84-1 條,一個完全不行。
基金會依行業標準分類歸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六次修訂版規定,
基金會(細類:8241)係歸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小類:824)項下。
家事服務業:
係隸屬於個人服務業,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2月31日台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
受僱於「家庭」從事工作的工作者並不適用勞基法,
包含傭人、管家、保姆、家教、家庭洗衣工、私人秘書、私人駕駛、園丁、私人隨扈、個人看護工或家庭清潔工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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