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服務業 #家事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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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服務業於民國877月適基法經指定得適用第30條之1之行業

(4周彈工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91(86)勞動1字第037287號公告,社會福利服務業自877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僱於該業之勞工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

是部分社會團體所從事之工作內容、性質雖與社會福利服務業有所類同,惟因行業別歸屬不同,不在該已指定適用之範圍內。

如:

社會服務團體與社會福利基金卻是一個可以適用 84-1 條,一個完全不行。

基金會依行業標準分類歸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六次修訂版規定,

基金會(細類:8241)係歸屬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小類:824)項下

 

家事服務業

係隸屬於個人服務業,依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1231日台勞動一字第059604號公告,

受僱於「家庭」從事工作的工作者並不適用勞基法

包含傭人、管家、保姆、家教、家庭洗衣工、私人秘書、私人駕駛、園丁、私人隨扈、個人看護工或家庭清潔工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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