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

↗️勞工被減薪4年未異議,事後可否請求被扣減薪資?
…………【解析】
民法第153條第1項: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判例
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選擇請求雇主依約給付報酬;或選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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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工經雇主片面減薪後,既未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又長期領取扣減後之薪資,而未為一部清償之保留意思表示(就是保留其他被扣減薪資請求的聲明),
足以間接推知該勞工經權衡自身利益後,已默示同意領取扣減後之薪資。
…………【結論】
勞工被雇主片面減薪,可以選擇:
1.用法律手段請求雇主給付被扣減薪資;
2.也可以終止契約自請離職,並請雇主給付資遣費;
3.亦可聲明不接受減薪,聲明雇主僅為一部清償,保留其餘部分工資請求權。
如果上述三個方式,勞工都沒有進行,而是長期無異議繼續工作領取薪資,將構成對雇主片面減薪的默示同意,之後就不能請求被扣減的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勞上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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