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責】 取得連結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 1月 31, 2019 ↗️【當責】 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曾說: 「人生最終的價值在於覺醒和思考的能力,而不只在於生存。」 如果有這樣的能力,就會有四個當責的承擔,分別是 正視它(See it) 擁有它(Own it) 解決它(Solve it) 完成它(Do it) 取得連結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以電子郵件傳送 其他應用程式 留言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 1月 28, 2019 離職單上的《離職生效日》是什麼意思? 跟離職日有不同嗎? 離職日等於最後工作日嗎? 最後工作日等於計薪最後結算日嗎? ………………【不同法律,不同的定義】 ⛔ 【離職日=契約終止日】#《勞工保險》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10月12日(80)台勞保二字第 14688 號函 關於被保險人離職,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 年7月13日勞職特字第 0990075446 號函 所稱離職之當日應與其勞動契約終止日相同,即在職最後一日。 🚫3 勞保 2字第 0970140137 號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有關「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規定, 對投保單位所屬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到、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申報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 ,自其到、離職之當日生效。 又勞工於夜間到職,而郵局已下班或行政人員已下班,致無法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 ⚠️如投保單位於到職之翌日辦理加保,並提具夜間到職之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自其到職當日生效。 ……………… ⛔ 【離職生效日】#《就服法》 🚫1 離職生效日,係指契約終止日即離職之當日之翌日,因離職之當日為在職最後一日,仍屬在職,從契約終止日之翌日起,勞工即與雇主不再存在勞動契約關係,故稱「離職生效日」。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10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50506599號令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並包含星期例假日,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2 故有關資遣通報期間日數之計算, 係以『員工離職生效日』為始日 🚫3 舉例說明: 雇主預定讓某員工任職至101年2月20日,則該員工之離職生效日為101年2月21日,依前揭函釋,雇主資遣員工應列冊通報期間以離職生效日101年2月21日為始日,末日原為101年2月12日(星期日)因適逢假日,以該日之次日101年2月13日(星期一)為期間之 Read more »
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未通知相關單位處分規定 - 10月 28, 2021 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未通知相關單位處分規定 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 7 日內以書面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工局 ( 處 ) ; 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 。 👉雇主如果未辦理, 處以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份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 移民署會對移工處以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鍰 。 相關法令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72 條 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一、有第 五十四條 第一項 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第16款:情節重大,違反消防法/建築法) 二、有第 五十七條 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 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 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 👉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 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 ( 九 ) 雇主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之住宿地點或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等事項之變更,未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者。 按雇主違反左列行為之次數與應廢止許可外國人人數,採 一比一 之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 👉就業服務法第54條 雇主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 Read more »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 - 12月 20, 2018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 ⛔1. 留職停薪之定義或性質為何?勞工申請留職停薪之「法定事由」及「約定事由」包括那些? ………… 🚫【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服役留職停薪】 兵役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勞工在營服役期間享有保留底缺年資之權利。 故勞工於接獲兵役徵集後,如已向雇主表示將入營之意思後,其權益即受兵役法之保障,勞工役畢返回原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計算,則應依內政部前主管勞工事務時於七十五年八月八日台內勞字第四○八二九七號函釋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規定,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得留停事由】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約定事由, 係指由勞資雙方依契約自由原則協議,常見者有出國進修、照顧家人等。 ………… ⛔2 勞工於留職停薪期間,勞動契約關係是否終止? 期間擅就他職者,雇主於工作規則中應如何規範? ………… 🚫留職停薪期間,屬勞動契約關係因故停止履行,但該期間勞動契約關係仍然存在,只是在該期間勞工可以不必提供勞務,而雇主不用提供報酬,且就年資而言,該期間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留職停薪期滿後,勞工申請復職,雇主不得拒絕,而且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又特別規定,當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非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另雇主因前述所列舉四種情形之一而未能使受僱勞工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該勞工,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另就他職,雇主可否以勞工違反忠誠義務而依勞基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開除?或者依勞基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資遣? 抑或者視同該勞工自請離職? 🚫在現行的勞動法上並未有進一步的規範, 🚫台八十八勞資二字第○○五二三五五號函表示:「至於留職停薪部分,因個別勞工之 Read mo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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