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例休調移】

↗️問題【例休調移】。
若108年2/2(六)休息日,2/3(日)例假日,2/4~2/7國定假日,2/8(六)休息日,2/9(休息日)2/10(例假日),
因需要將2/3為休息,2/2為例假,雖中間國定假日無上班,2/9若來上班是否有連7?
…………
↗️每七日例假與休息日排定方式
⛔1
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
同法施行細則第22-3條規定:
「本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例假,⚠️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3
⚠️是以,每7日之週期起迄由「勞雇雙方議定」,一旦約定後,即連續不間斷,週而復始循環之。
⛔4
週期「固定」為每週日至每週六,任何人(包括勞工、雇主或行政機關)不得再任意變更週期起迄時點
(例如改成每週一至每週日或其他排列組合)。又週期既已約定在前,於該週期內
(即每週日至每週六)至少安排一天例假以及一天休息日,只要不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前提下,即屬適法。
↗️例假挪移與二例假間隔日數
⛔1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2
勞委會78年12月26日臺(78)勞動二字第31042號函釋:
⚠️「事業單位勞資雙方同意調整例假日並無不可,但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
⛔3
例假由勞雇雙方議定,惟如例假已約定為星期日,但因業務需要必須使勞工於當日出勤,可另與勞工協商將例假移至他日。
若因此導致前後二例假間隔日數超過6日,⚠️只須中間插入不得出勤之休息日,使勞工未連續工作逾6日者,自屬合法。
⛔4
勞動部105年12月28日勞動條2字第1050095121號函釋:
⚠️「所稱『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6日』,係指勞工之約定工作日不得連續逾6日,事業單位於各週期內安排休息日且確未使勞工出勤,因而未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者,尚屬可行。」
…………【做法1☆正常工時】
⛔1
原定2/2(六)休息日,2/3(日)例假日,
勞雇雙方同意例休調移《要有同意書》
變成2/3為休息日,2/2為例假日。
⛔2
因為只有同意一次《例休調移》。
2/9為休息日,2/10為例假日
《回到原約定例休日》。
………【做法2☆8周彈性工時形成連假】
⛔1
實施8周彈性工時形成連假。
⛔2
2/8休息日(確實休息不工作),2/9上班尚屬可行。

                    例假日休息日調移同意書
立同意書人:
○○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一,雙方同意原0年0月0日(星期0)休息日與例假日0年0月0日(星期0)互為調移。
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調移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三、甲方有違反本同意書約定事項,乙方得終止本同意書。
四、雙方本誠信原則,同意調移約定日期。
五、同意書之存執:
本同意書 1 式作成 2 份,由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立同意書人:
甲 方:○○有限公司
代 表 人:○○○(簽章)
地 址:○○○
電 話:○○○
乙 方: (簽章)
身份證字號:
地 址: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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