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人手不夠#加班

當公司確診的人越來越多,一個傳一個,每天都爆出一個。

人力不夠怎麼辦啊?

就加班而言,可以這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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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2條及第40條所稱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一、天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0月9日台勞動二字第042710號函:


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旱災…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二、事變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勞動二字第 013133 號函:


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即是。

三、突發事件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11月16日台勞動二字第 67798號函:


應視事件發生當時狀況判斷是否為事前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該事件是否需緊急處理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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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工時

係指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部分及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工時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工資;

休息日出勤部分,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工資,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24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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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假期

係指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第37條國定假日及第38條特別休假,雇主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給予勞工補假休息

(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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