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勞退#勞保
👉勞退條例第7條第2項
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一、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行政院勞委會94年12月5日勞動4字第0940066331號函:
依公司法第8條、信用合作社法第6條規定『公司之董事長』、『信用合作社之理事』為事業單位之負責人,渠等人員雖兼任其他職務,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雇主』,如有實際從事勞動之情形,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僅得自願提繳,事業單位尚不得另行為其提繳退休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07月26日勞動4字第0940041077號函:
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董事依該法第8條規定,為該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其身分係屬雇主,非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如屬實際從事勞動者,得依上開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06月16日勞動4字第0940031503號函:
查公司法第372條第2項規定:
『外國公司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負責人。
本案貴公司總經理,於經濟部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上登記為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依上開規定為公司負責人。
依照公司員工數可分為3種情況
👉A公司只有負責人1人:
未僱用員工之事業負責人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辦理加保,但可於其他受僱公司或職業工會加保。
👉B公司員工數在5人以下(1人~4人):
負責人可自願參加勞保,但應為所屬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同時,在2022年5日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上路後,即便5人以下的公司屬於自願加保,但仍必須要幫勞工申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C公司員工數在5人以上:
負責人受法規規定需設立投保單位,可於公司內投保勞保,員工則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加保
凡是在臺設有戶籍的民眾,都應該從設籍滿6個月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
若為公司負責人,會強制設立投保單位,為自己、員工及眷屬進行投保,但也可以於主要工作的受僱公司加保,
不能投保於區公所、工會或以眷屬身分掛保於家人之下。
負責人健保規定和投保金額,依照員工數分為以下3種情形:
👉A未僱用有酬人員之自營業主:
自行舉證金額,最低投保金額則依分級表第6級
(111年1月1日起為31,800元)為限
👉B僱用未滿5人員工公司之負責人:
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而自行舉證者金額不可低於34,800元或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C僱用5人員工以上公司之負責人:
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者金額不可低於45,800元或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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