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自營作業者?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自營作業者?

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定義為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1212日勞保2字第0910062724號函:

查依勞保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同條第三項規定,上開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次查,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八條之人員,由其雇主申請投保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準用第十三條之規定,應檢附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營業登記證等有關證明文件。

…綜上,

勞工保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應係符合

1)已辦理營業(利)登記

2)現在或曾經僱有員工

3)確有實際從事勞動等要件之事業主。

從未僱用員工之事業單位負責人,核與上開要件不符,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其個人辦理加保。

勞動部10343日勞動保2字第1030140112號函略以:

…本條所稱依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加保者,在公司、行號係指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不包括其他法律所定之負責人…

問題

當公司、行號之實際從事勞動對外代表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負責人如從未僱用勞工者,公司、行號既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登記之負責人個人加保勞保,

得否以「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身分加保勞保及勞災?

勞工保險條例第61項第7款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分別規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所屬團體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之會員。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所稱自營作業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分別定義: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

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本法第七條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內政部7397日臺內社字第253606號函:

職業工會會員依有關法令辦理營業登記,未僱用他人,並自行從事各該職業之工作者,准由其所屬職業工會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至其配偶,亦隨其實際從事各該職業之工作,並經依規定參加各該職業工會者,可由職業工會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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