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留停X意定留停

↗️法定留停X意定留停
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
本條例第九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願#繼續加保時,投保單位不得拒絕。
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繼續為其繳納保險費,除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外,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日期,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退伍、復職或撤銷羈押、停止羈押時,亦同。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醫院或診所診斷書。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時,其所屬投保單位應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通知保險人;保險人為審核案件之必要,得另行要求投保單位檢附被保險人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被保險人復職時,投保單位應另填具復職通知書通知保險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年 6 月 2 日臺 81 勞保 2 字第 11604 號函~
適用勞保條例第 9 條而願意繼續投保者,投保單位應為其繼續加保。
查現行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規定,應徵召服兵役、出國考察研習服務、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在職勞工年逾 60 歲(現提高為 65 歲)繼續工作、因案停職或羈押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之加保,對該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
本案端視其勞動契約是否存在為前題。
若勞動契約存在,投保單位即有承諾之義務,並有同條例第 72條規定之適用。
勞保1字第0940068144號函
被保險人符合留職停薪等規定且勞動契約仍存在,而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續保者,投保單位不得以無法扣收繳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辦理其退保。
本會 81 年 6 月 2 日臺 81 勞保 2 字第 11604 號函示略以,#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9 條各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得繼續加保,#此係規定被保險人屬自願性加保,對該等勞工並無強制性,#惟勞工如願續保,則投保單位必須為其申報繼續加保,此為強制投保單位承諾,係因勞工保險條例屬強制締約之類型。
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4 及 42 條(現修正為第 21 及第 35 條)亦已明確規定投保單位辦理續保之責任及扣、墊繳保險費之義務。是以被保險人符合留職停薪等規定且勞動契約仍存在,而由投保單位為其辦理續保者,投保單位不得以無法扣收繳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辦理其退保。
⛔保險費
上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外,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
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所發生之傷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仍可享有請領傷病給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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