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X真意保留X撤銷可能性

↗️勞工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X真意保留X撤銷可能性
🔉……【勞工自請離職之意思表示X效力】
勞基法並未規範應透過何種方式自請離職,應回歸民法意思表示之規定~
分為「對話之意思表示」
(例如:當面口頭表示),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例如:書寫離職信),
效力發生之時點;意思表示為形成權之行使,一經勞工行使即發生效力,無待他方之同意。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28號
>98年度台上字第2381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
⛔1
民法第94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2
民法第95條第1項~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實務】
經常發生勞工主張遭受公司詐欺或脅迫而為自請離職意思表示,意欲撤銷。
《可能情境X法效》
>身心不適(懷孕)之弱勢勞工。
>雇主有違法、不當行為在先。
>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且考慮時間甚短。
產生【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又稱「真意保留)】
民法第86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白話》
指表意人將真意保留心中,而對外表達虛偽不實的意思表示,但對話的相對人並不一定瞭解表意人中心真意,而會信賴表意人所表達出來的意思內容,故此時表意人仍會受到其意思表示的拘束
🔉……【權利主張X適用】
⛔1
民法第92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白話》
所稱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係指表意人為其意思表示時,就其主客觀環境,依一般社會常情為整體觀察,該外力之不當壓制或拘束,已使任何人處於相同情境,均無從期待其可完整充分依自由意志為選擇而言,故如表意人在為意思表示時,依其當時之各項情狀為觀察,實無從期待表意人有不同選擇之可能時,其意志既無從自由行使,應得認與被脅迫之要件相當,而得為撤銷。
⛔2
民法第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3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由舉證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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