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聲明

↗️訴之聲明
🔉……【前言】
起訴狀的記載事項~
「原告被告個人資料」、「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實理由」,「訴之聲明」。
司法院的起訴狀範本,訴之聲明有三點。
一、你要請求的事項。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相關法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白話》
訴之聲明簡單來說就是
原告跟法院說希望法院怎麼判、原告希望被告做什麼
《舉例》
B如果積欠A新台幣100萬元,A訴之聲明就應該寫:
「被告B應給付原告A新台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果法院覺得原告主張有理由之後就會變成法院判決的主文,日後甚至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基礎。
相對的,
被告也會有答辯聲明,絕大部分答辯聲明都是「原告之訴駁回」,也就是拒絕原告的請求,所以如果法院主文寫:「原告之訴駁回」就是原告官司打輸了。
法院不一定要完全照抄當事人的訴之聲明,上面的例子,如果法院認為A只能證明B欠A新台幣60萬元,那法院主文就會寫:
「被告B應給付原告A新台幣60萬元。原告A其餘之訴駁回。」
這個意思就是說60萬法院准了但是其餘40萬元法院不准
另例,
甲、乙、丙圍毆丁,丁要甲、乙、丙一起賠償丁醫藥費50萬元,聲明應該要寫:
「被告甲、乙、丙應連帶給付丁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如果法院認為只能證明甲、乙有動手,主文就會寫:
「被告甲、乙應連帶給付丁新台幣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再舉例》
A、B二兄妹的其中一人向C借錢,因為從頭到尾沒有契約,所以C沒辦法確認在法律上算是A或是B跟C借新台幣10萬元,
如果C分別告兩個訴訟,
第一案件是「A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而第二案件是「B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如果此時不巧第一案件的法官就是認為是B跟C借錢、第二案件法官認定是A跟C借錢,此時C很可能兩案皆輸喔
>這個結果很不合理,因為一定是A或B其中一人借錢的,為避免這種情形,
>
可以將訴之聲明寫成「預備合併」的形式,也就是寫成:
先位聲明:
A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備位聲明:
B應給付C新台幣10萬元」
法院在認定先位聲明沒道理的時候自然會讓C可以依照備位聲明主張權利,避免兩頭空。
🔉……【訴之聲明可以變更或追加】
原則上,起訴狀送到法院後,不可以變更或是追加訴之聲明,但是有民訴第255條的情形就可以。
常見的例子通常是因為車禍或傷害案件造成的醫療費用支出增加。


訴訟費用負擔的詳細規定,參考民事訟訟法第78條到95-1條。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未通知相關單位處分規定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