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性契約X日期約定

↗️特定性契約X日期約定
🔉……【前言】
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並不以有明確之終止日期為必要,如以特定工作完成時為終止之期日,其終止日期亦可得確定,仍不失為定期契約之一種。
《例如》
⛔1
工作標的屬於進度中之一部分,當完成後其所需之額外勞工或特殊技能勞工,因已無工作標的而不需要者而言。
⛔2
事業單位在標到工程後,僱用人工從事工作,一旦工程完成即不再僱用,自可屬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3
查上訴人先後與慈〇大學、臺北慈〇醫院簽訂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聘任合約,受聘擔任柯〇〇執行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專案研究計畫之研究助理職務
觀諸附表所示各聘任合約書內容,均載明各該研究計畫或專案工作之詳細名稱與上訴人職稱,並約定#「受聘期限依研究或專案工作期間為聘任期」,#且明確記載受聘年、月期間及合約期滿如未再續約,合約自動終止等事項,
可見雙方合意之聘僱內容係特定於各該研究計畫或專案研究期間內之特定職務,且以該研究計畫或專案工作期間為聘任期間,顯係依勞務之性質及目的定其期限之定期勞動契約,核屬勞基法第9條第1項、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之特定性工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9號民事判決
🔉……【核備X效力】
⛔(88)台勞資二字第001585號函~
報請核備僅屬主管機關之行政審查,故核備與否,與勞動契約之效力無涉,亦不影響該工作性質為繼續性或非繼續性、定期或不定期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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