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X效力

↗️送達X效力
……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18號民事判決~
……
大樓管委會所僱用之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影響。
>>
按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上開規定之受僱人相當。
>>
郵務機構之郵務人員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上開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對已生之合法送達效力不影響。
🔉……【本件情形】
查第一審判決正本係送達於被上訴人之系爭戶籍地址,由該址文化錄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王O賢於105年9月13日收受;且觀卷附原法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該大廈郵件簽收紀錄所載,被上訴人105年9月13日、9月26日及10月5日之掛號文件均係其於同年10月6 日親至該大廈簽收;再參以第一審105年4月21日、6 月28日言詞辯論通知書亦送達於系爭戶籍地址,被上訴人對之未曾異議並曾到場應訊。
果爾,被上訴人既未變更該戶籍地址,仍為上開大廈住戶,而以該大廈管理員為受僱人代收郵件,似此情形,能否謂第一審判決正本於105年9月13日送達系爭戶籍地址由管理員簽收,未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尚非無疑。

原審就此未加審究,徒以被上訴人未居住該戶籍地址,而自管理員於同年10月6 日將該判決正本交付被上訴人之日起算上訴期間,認其上訴為合法,不無可議。
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關於駁回李O美請求152萬5,763元本息之訴及命其返還假執行給付,暨駁回李正民請求10萬元本息之訴部分違背法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判決全文: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創新協會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離職日定義?不是你想的哪樣耶!

移工的住宿地址變更/未通知相關單位處分規定

留職停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