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性質與程序

↗️反訴性質與程序
🔉……【性質】
(1)反訴原則上係被告向原告所提之訴之追加。
(2)反訴係在本訴訴訟程序中所提起之訴。
(3)反訴係一獨立之訴。
🔉……【反訴之程序】
要件:
須於本訴訟繫屬中提出,且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方得提起反訴。
🔉……【民訴】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言詞辯論與言詞辯論期日】
訟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會合於法院,針對訴訟爭點,各別陳述「自我之主張」、「聲請調查證據、事實」,併行法律上之「攻擊防禦」、「陳述意見」等一切之程序上行為,稱之為「言詞辯論」,亦簡稱為「辯論」。
原告通常先以書狀「聲明起訴主旨」(稱之為「訴之聲明」),辯論之重點、理由,既圍繞在訴之聲明主旨上;
相對的,被告通常之主張與陳述重點,是「駁回原告之訴」,既主張原告之訴無理由,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言詞辯論期日,是判決前「集中審理的重點」,為何稱之為集中,就是使法官對於原、被告雙方之陳述、提出的證據,能一貫的集中聽取雙方辯論。
在言詞辯論期日前尚有「準備程序」,
顧名思義是針對言詞辯論期日之準備。
準備什麼?
當然是準備「辯論的重點」或「辯論的爭點」及「應提出之重要證據」,因原、被告雙方的立場通常是對立,
須先經過法官的「闡明」、「爭點整理」,辯論時才不會偏離爭點,法官才能切中符合公平的「是」或「非」之裁判。
在言詞辯論期日結束後,若無再行辯論之必要,法官即闡明「辯論終結」(若一次期日不能辯論完畢,則另定期日再行辯論),併宣告擇日「宣示判決」。
言詞辯論期日如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經合法通知不到場,
例如:
被告未到場,原告可主張「一造辯論判決」(即由法院採取原告一方之主張,逕下判決),
原告通常是訴之始作蛹者,自己若未到場,被告可簡單的、無須具備任何理由,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對案件審理並沒有一定要開庭幾次的規定。 例如簡易庭經申請簡易判決的案件可以不經傳喚當事人,直接就書面審理逕行裁判。
 一般案件至少會開二次庭,一次準備庭跟一次言詞辯論庭,然後才宣判。
如果有證據要請法官調查的話,可以當庭請法官調查或另外寫狀紙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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