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追加

↗️訴之追加
🔉……【前言】
利用原有訴訟程序合法提起追加之訴後,即發生訴訟拘束之效力,而能獨立存在,不因嗣後原訴已經判決確定而受影響 。
🔉……【個案說明】
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臺幣(下同)9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被告乙返還原告甲9萬元。訴訟進行中,原告甲向法院表示被告乙除了應返還借款外,並應支付甲貸款1萬5千元。
《試問》
一、原告甲之請求,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二、起訴後,原告甲所追加的主張是否應予以准許?其適用的程序為何?
🔉……【解析】
⛔1
原告甲之請求,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起訴前必須先經法院踐行調解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8第1項。
>第77條之1至第77條之13。
>第403條第1項第11款。
⛔2
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本法第436條之15)。
>如原告追加他訴與原訴標的合併計算已逾10萬元者,原則上為法所不許。
>惟若當事人如就變更、追加後之新訴或反訴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免當事人另行起訴以求訴訟經濟,參酌第436條之15之規定,仍得繼續適用小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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