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X強制執行(執行名義)

↗️支付命令X強制執行(執行名義)
🔉……【情境】
假設你收到不明人士的存證信函,說你積欠5萬元債務,請求清償,該如何處理?
🔉……【什麼是支付命令?】
1
支付命令是一種簡捷的督促程序,只要債權人聲請符合法律規定要件。
2
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
不須經言詞辯論,法院就可核發支付命令。
3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1
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沒有同一之效力。
>>2
超過20天法定期間,仍可以向法院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只是後續程序會較為繁瑣。因此,收到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時,千萬不要放著不管,務必在20天內提出異議。
4
如果債務人沒有合法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
5
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 六 編 督促程序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
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
●1
指債權人據以聲請民事強制執行的依據,表示私法上給付請求權存在及範圍如何的公文書。
#有了執行名義,債權人#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機關也才可以根據執行名義進行強制執行程序。
●2
執行名義以法律列舉明定者為限,不得由當事人合意創設,也不可以類推解釋。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明定得為執行名義者,共有六種,分別為如下所示,所以除了該條所規定者外,不得為執行名義。  
1.確定之終局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例如:
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 
🔉……【衍生了解】
1
存證信函X認證信函
2
到達主義X送達
3
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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