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X事業單位X事業場所

↗️勞資會議X事業單位X事業場所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
謂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事業場所定義】
103年4月14日勞動部勞動關2字第1030125573號令、經濟部經工字第10304601750號令會銜修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為:
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
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
將原「分支機構」修正為「事業場所」。
當時該辦法修正草案條文說明:
「二、修正第一項之分支機構為事業場所,該事業場所係指事業單位於主營業處所外之固定場所從事業務者,而未以具有獨立之人事、財務為必要。」
《白話》
1
事業場所係事業單位之「場所單位」,場所單位與事業單位間具隸屬關係,而事業單位可能僅具有ㄧ個場所單位,也有可能具有2個以上場所單位。
2
事業單位所具有之「場所單位」,包括總機構、分公司、分行、分局、分所、所屬各工廠及其他具「場所單位」性質者。
但不包括「部門」,「部門」係事業單位之「內部單位」
🔉……【小結】
1
勞動事件法第2條~
所稱勞動事件,包含勞資會議決議案喔!
2
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才算,剛好半數不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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