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合意X錯誤事實

↗️資遣合意X錯誤事實
🔉……【資遣/解僱必須符合法定事由】
勞基法關於勞動契約終止事由採取列舉制,必須符合第11、12條列舉的要件才能單方對勞工終止契約。
🔉……【實務】
●1
但是這二個法條有很多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事實未必能適用解僱要件,如以錯誤的事實作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理由,可能使終止契約無效。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參照
●2
勞委會93年7月23日勞資二字第0930035908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11條至第15條係為勞雇單方欲終止勞動契約的強制規定,如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則因無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自無不可。
●4
許多企業以為只要員工在離職協議書上簽名,就代表勞動契約已經合法終止。這是不對的,
●5
離職協議書的文字內容以及磋商的過程只要有瑕疵,都可能使契約終止淪為無效。
●6
公司如以錯誤的事實~
(例如:業務性質變更 ,事後用同職務徵才)
作為合意離職理由,使勞工陷於錯誤而同意離職,將會使離職合意無效,法院會判決公司應回復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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