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勤災害X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通勤災害X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個案】
新聞標題『太早上班出車禍 判雇主免賠』
一審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勞簡字第28號。
二審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已判決確定)
🔉……【職業傷害】
⛔1
第3條第1項規定~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2
第4條第1項規定~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2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3
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通勤災害之要件應符合:
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且不得有同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情形。
何謂「適當時間」?
係指上下班正常所需之交通時間;
何謂「日常居、住處所」?
係指勞工平時居住之處所。
何謂「應經途中」?
係指勞工自離開居住所家門後至工作場所止之平常必經路徑。
第18條規定~
勞工於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闖越鐵路平交道、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駕駛車輛、
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不按遵行方向行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等,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討論】
法院實務對於通勤職災之認定範圍,相較於主管機關勞動部,是寬鬆抑或嚴格?
每日上班提早3小時出門,是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的「適當時間」?
若僅提早1.5小時或1小時,其結論有無不同?
勞工主張因年事已高,習慣提早至公司閉目養神休息,此說法是否可以延長「適當時間」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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