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份工時X加班費計算

↗️部份工時X加班費計算
部份工時《按時計酬》基本工資中(158元/已含例休工資),遇有例假或休息日,只須給勞工休息,不必外加計給例假及休息日工資。但不含國定休假日之工資。
《白話意思》
時薪制遇國假均應休假,無出勤義務,自無工資請求權。
反之,國假排班,亦無出勤義務,工資由雇主照給。
當天同意出勤工作,工資加倍發給(原時薪1+加班費1=2)。
時薪制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加班費如何計算?
●1
以約定之每小時工資額(158元)為基礎。
●2
未超過正常工時部份,勞雇雙方議定。
●3
超過正常工時部份(含休息日)。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算延時工資。
🔉……【相關法律】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超過約定正常工時 另提供勞務)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不用提供勞務的休息日)。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時薪制已含例休工資)。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時薪制給2)。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細則第 20-1 條(延長工時定義)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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