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工時X離(到)職

↗️彈性工時X離(到)職
🔉……【實務問題】
如果採用四週變形工時,(108年)1/1~1/28 為一個週期。新進人員在 1/5 (六)報到,請問 1/5~1/14(一)期間,需要給 1例假日 + 1 休息日?
還是需要給 2例假日 +2 休息日 ?
《好問題》
不論實施何種變形工時,都會發生有勞工在週期內到/離職的狀況。
🔉……【先以離職員工而言】
勞動部106年10月24日勞動條3字1060079827號函~
二、復查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等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變更時,亦同
《口訣》
1_變形工時,除「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制度上同意外」。
2_尚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
3_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變更時,亦同。
《小結》
勞雇雙方已約定好相關調移事宜,又班表在正常狀況下,都是在週期之初就排定好。
因此~
自願離職時,照原班表即可。
但若是非自請離職的狀況,又加上班表很極端,
建議公司可考慮回到未變形的狀況結算,減少無謂的爭訟。
🔉……【新進勞工的部份】
從上述口訣推論得知,新進勞工並未個別同意當期班表排定。
如果班表很極端,會有損新進勞工的權益,建議先以一般週休二日的班表進行、或是跟隨最安全的現有班表。
🔉……【新進勞工的部份/可用八周變形】
實施八週變形工時(只要在約定的週期內,符合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都可以比照辦理)
🔉……採用八週變形工時/形成連假的離到職】
……………【4情境
先補後假「後到職」~(不補班也有假)
先假後補「先離職」~(不補也有假)
先補後假「先離職」~(給加班費)
先假後補「後到職」~(給加班費)
《為何?
🔉…………【法院判決】
⛔1
先補班,尚未補假就離職《算加班》
法院認為,即使公司要比照政府行事曆,有完成勞資會議適用八週變形工時等法定程序,但是因為該員工只任職到1月31日,不可能發生對調的狀況,所以該日仍應算加班。
⛔2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
雇主與勞工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
雇主於107年12月29日至108年1月1日配合政府連休4日,於107年12月22日休息日排定為工作日、12月31日工作日排定為休息日,
即係實施8週變形工時,依法,除「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制度上同意外」,尚須取得個別勞工同意;雇主如僅取得個別勞工同意,107年12月22日仍為休息日,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所定標準給付休息日加班工資,
12月31日仍為工作日,勞工本應出勤,
惟因雇主免除其出勤提供勞務,應照給當日工資,且勞工不須補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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