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

↗️小額訴訟
🔉……【以金額X合意】
⛔1
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定之者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第四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第436條之8第1項)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第436條之8第2項)
對法院將小額程序改用簡易程序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436條之8第3項)
⛔2
依當事人合意定之者
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第436條之8第4項)
但第436條之8第4項之事件,當事人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得而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第二審法院不得廢棄原判決,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
(第436條之26第1項但書)
🔉……【程序進行】
⛔1
調解前置程序
非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於起訴前,除有第406條之情形外,應經法院之調解,如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第403條第1項、第2項、第424條第1項)
其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則上無須先經調解程序。
⛔2
原則上,不得以「附合契約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第436條之9本文)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
(第436條之9但書)
🔉……【得不調查證據,逕為裁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第436條之14)
1.經兩造同意者。
2.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之。
(第436條之15)
🔉……【一部請求之禁止】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第436條之16)
《解析》
有時候原告請求的金額會變更,常見車禍案件,一開始請求10萬元,在審理過程中又陸續有醫療、復健等費用的支出,所以原告就會追加請求金額。
因此,第一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時,合計金額不可以超過10萬。
如果超過,除非是原告與被告都同意,法官也認為適合,這時候才可以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如果原告或被告其中一方不同意,或者法官認為不適合,那麼變更追加的部分,法官就會認為違反民事訴訟法436-15條規定而不准許變更追加。
但這並不表示你不可以增加請求金額,只是你得針對超過的金額另外提起訴訟。
🔉……【上訴及抗告】
小額程序簡易庭第一審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後二十日內,向原法院提出上訴狀,或在收到裁定書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但上訴或抗告的理由,必須是主張原裁判有違背法令的地方。
如果是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
當事人在上訴審程序不能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而且除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的情形以外,也不可以提出新的資料。
第二審法院如果經過當事人同意,或者依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以認為上訴沒有理由的話,就可以不開庭,直接判決駁回上訴。
對於第二審裁判,不可以再上訴或抗告。
《解析》
小額訴訟程序最高只能上訴到第二審,所以第二審就是法律審,而所謂的法律審就是只審查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也就是說,除非第一審法官的判決違反法律規定,否則不得上訴 。
小額訴訟的第二審不可以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 (例如爭執合約的真假),也不可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那些都是在事實審
(第一審)的階段應該完成的工作。
小額訴訟在被告敗訴時,法院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重要》
假執行,就是先執行的意思。
原告繳交一定金額的擔保金,然後就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也就是說,不管被告是不是要上訴,原告只要在第一審的判決勝訴,就可以先執行對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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