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第11條

↗️勞動事件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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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衍生題1》
加班費之性質為工資,實務上大都認為工資是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應自發薪日(各期應給付日)起算之。
●《衍生題2》
公司未足額提撥6%勞工退休金,時間已超過5年。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若雇主有未按規定提繳或足額提繳者,勞工可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予以回復原狀。
不同於一般工資債權,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屬於民法126條之定期給付債權,適用5年之消滅時效。對於#勞退提撥短少之部分司法實務見解有認為,依照勞退條例之規定,勞工離職後5年內均得行使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無罹於時效之問題。
因此,即使勞工請求時,部分退休金短少之差額,已超過五年,依法新法之規定,勞工仍可請求雇主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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