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保證

↗️人事是否可以在契約中約定:
人事保證人「應負連帶全部賠償之責,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新聞報導】
進入公司後的第一天,公司人事就丟給我一張員工資料表及人事保證書,請我找個保證人幫我簽名!
……【什麼是人事保證?保證什麼呢?】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0號判決:
契約之訂定,倘係於該責任限制範圍外,加重人事保證人之賠償責任,該人事保證之書面契約中,自應具體示明保證責任之範圍及排除上開法律規定責任限制之適用,使人事保證人得以清楚知悉,並願成立人事保證關係,以符公平原則及立法意旨,
尚不得以「應負全部賠償責任」等概括用語,
即謂人事保證人就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限之部分,亦均同意放棄以之作為其賠償責任範圍之利益。
…………【相關民法】
⛔1
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雇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補充責任性質】
如僱用人能依他項方法受償,保證責任則不發生,
此與一般保證之先訴抗辯權,於責任發生後得以其延遲自己責任之規定,具有相同之效果。
🚫
民法第756條之2第1項
減輕人事保證人責任之規定,依民法第71條第1項前段規定,約定應屬無效。
⛔2
民法756-3: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3
民法756-8: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
民法第756條之8
針對人事保證定有2年短期消時效之特別規定。惟值得注意的是,該2年消滅時效之起算,係由「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起算。
⛔5
民法756條之6:
僱用人有同法第756條之5規定應即通知保證人而不即通知保證人,
或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之情事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6
民法第756條之1第2項規定,
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7
另依民法第73條規定,如未以書面為之,
則該人事保證契約無效。
故人事保證契約為一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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