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傷病假相關函釋

↗️普通傷病假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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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4年0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
「……二、勞工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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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74年11月0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
「本部74.05.13(74)台內勞字第三一五○四五號函:
「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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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82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
「內政部74.11.9(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
惟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定有勞工可請普通傷、病假之日數,事業單位如優於該條規定給予之普通傷、病假期間,遇有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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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82年08月03日(82)台勞動二字第 41739 號函:
「查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稱「全年」係指勞雇雙方所約定之年度而言。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三十日。
且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之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惟雇主如給予勞工較法令規定為優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遇有上述假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
另每年普通傷病假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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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99年8月17日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
「查內政部74年5月13日(74)台內勞字第315045號函:
「……次查該部74年11月9日(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
「本部74.05.13(74)台內勞字第315405號函所稱『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係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
故該函所稱「30日」係以工作天計算。
三、復查本會81年11月23日台81勞動2字第37882號函略以:
「內政部74.11.9(74)台內勞字第361967號函稱: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之期間。
如該期間遇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係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須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方有該函之適用」。
是以,勞工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之天數已達三十日者,其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即之後)之期間,如遇前開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勞動部107年6月25日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電子郵件回覆:
「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請普通傷病假,其一次連續請超過30日,其中未超過30日部分,如遇例假、休息日、紀念日、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指定應放假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至超過30日以上之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紀念日、勞動節日等均可併計於請假期內。前開所稱一次連續請超過30日者,係指一次連續請超過30日(工作日)之普通傷病假而言。


勞工連續請假期間如有不同之假別,仍應於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請超過30日時,始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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