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解僱X情節重大

↗️懲戒解僱X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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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函釋】
(84)台勞資二字第 143067 號
一 第二款「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所稱之雇主,係指同法第二條規定中所定義之「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二 本案事業單位之總經理或經理如係代表事業單位,以勞工有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尚毋待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於該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 (勞工) 時,即生法律效力。
惟如勞工對於雇主終止契約之行使是否適法有異議時,除可請求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諧處外,尚可循司法途徑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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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函釋】
⛔1
(75)台內勞字第 406788 號函
經法院宣告緩刑或准易科罰金而無其他依法得終止契約之原因者,應無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適用,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2
(79)臺勞資二字第 30923 號
因貪污案經法院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確定,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
惟其行為若屬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雇主仍得依同法同條第四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但終止是項契約仍應受同法同條第二項「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規定之限制
⛔3
(88)台勞資二字第 009575 號
依勞動基法第十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員工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所謂「宣告確定」係指終局判決確定而言,至於雇主可否於判決確定前,以詐欺,偽造文書之同一事由終止勞動契約,
當視該行為是否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及是否於法定三十日內之除斥期間為之而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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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實務上,雇主運用此一規定解雇成功的個案幾乎少之又少!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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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事業單位工作規則並未制定,就算有制定但並未報備;
就算有報備但並未公開揭示。
這些都是造成工作規則未生效致雇主無法運用懲戒權管理公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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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事業單位的工作規則並無具體正面列舉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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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因為此項概念屬不確定的法律行為,所以將採事實認定,以致認定曠日費時。
………【台北市勞動局定義】
勞基法第12-1-4
情節重大(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標準是什麼?看看北市政勞動局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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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眾要脅,嚴重妨礙生產秩序。
2. 在工作場所對同仁有性騷擾及性侵害行為者。
3. 攜帶槍炮、彈藥、刀械等法定違禁品或易爆易燃等法定違禁品。
4. 危害本公司財產或勞工生命之虞者。
5.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傭金者。
6. 仿效上級主管人員簽字或盜用印,圖謀不法利益者。
7. 參加非法組織,經司法機關認定者。
8. 造謠滋事、煽動非法怠工、罷工,情節重大者。
9. 偷竊同仁或公司財物及產品,有事實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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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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