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X勞資會議

↗️外勞X勞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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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3 月 30 日
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3131 號令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解釋令,調整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須檢附的勞資會議紀錄次數,並自本(107)年5月1日生效,以有效落實勞資會議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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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自本(107)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列為「輔導期」,雇主若於上開期間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只須檢附1次勞資會紀錄,
例如,雇主於本(107)年5月1日申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即須檢附本(107)年2月1日至4月30日間召開的勞資會議紀錄影本。
自本(10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雇主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須檢附2次勞資會議紀錄,
例如,雇主於本(107)年8月1日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即須檢附本(107)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及5月1日至7月31日間分別召開的2次勞資會紀錄。
以此類推,自108年2月1日後,雇主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應檢附至少4次勞資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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