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侵權X表見代理

↗️雇主侵權X表見代理
…………【個案】
新竹一名女子,向車商買了要價73萬的新車,當時接洽的黃姓業務,要她把另外選購的57500元配備款項,匯到私人戶頭內,但交車前,黃姓業務突然落跑!
女子委託先生跟車商協調,車商一開始允諾,吸收損失,收到尾款就能交車,但後來又說,同意退車款,至於配備款項,必須等訴訟後,車主才能拿回來。
…………【法律思考】
♧車商老闆的法律責任?
♧消費者如何主張權益?
…………【法律規定】
民法第188條第1項:【雇主侵權】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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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雇主均須共同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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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所謂「執行職務」,實務多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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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上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
範圍顯大於一般人資夥伴熟悉的勞動法執行職務指揮監督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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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舉證對於肇事的勞工選任監督上已盡相當之注意,方有免責餘地!
民法第169條規定:(「表見代理」的責任)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
↗️若個案有牽涉刑法呢?
………【相關刑法】
刑法所稱普通過失傷害
係指一般人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則為業務過失傷害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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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業務,指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
…………【以車禍事故為例】
一般人上下班時開車肇事傷人,為普通過失傷
但若是公車或計程車司機開車肇事傷人,則為業務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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