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歧視X個案

↗️禁止歧視X個案
…………【定義】
「禁止歧視」。
「歧視」是什麼意思?
就是「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就是不平等對待!
…………【法律規定】
分別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1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第38條-1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法律競合】
勞基法的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
65歲是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情形,是不是勞工年滿65歲者,僱主即不得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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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歧視。
政府機關當為民間部門之表率,於採購契約中不應出現年齡限制之條款,以維勞工工作權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該條文係規定雇主得強制勞工退休之情形,非謂「勞工年滿65歲者,僱主即不得僱用」,亦無規定「勞工工作年齡上限」之意。
有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北竿航空站98年8月24日北竿站098000507號函說明二所述「依契約工作規範二、(十六)明訂:
『…清潔人員不得僱用年齡超過60歲者』。
斯時考量係以配合勞基法上年齡」乙節,恐係對前揭勞動法令誤解所致,尚請妥處,以維勞工權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05月01日勞動4字第0980070351號函釋:
「為保障勞工工作權並符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於採購契約中不應有年齡限制之條款,而勞基法第54條對年滿65歲得強制退休之規定,不應為勞工年滿65歲即不雇用之法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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