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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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延長工時x54x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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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口訣:
1_工會(勞資會議)同意。
2_實施起迄期間。
3_3的倍數。
4_30人以上公司備查。
加班上限每三個月138小時,即使跳著用,中間也必須間隔三個月的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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