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籍船員工時規定疑義

↗️本國籍船員工時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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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1 條規定略以,
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復依交通部航港局 103 年 9  月 23 日航員字第 1030059571 號函略以,
「…查船員法於 97 年 3  月送立法院審查時,已明示船員法應為勞動基準法之特別法 。…
三、依據船員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第 7 款規定,船員指船長及海員、船長指受雇用人僱用,由主管船舶一切 事物之人員、海員指服務於航行船舶之人員,
爰此,服務於商船與港勤工作船上之人員皆屬前揭船員範疇。
基於海上與陸地工作環境與條件迥異,相關勞動條件與福利,船員法第 26 條至第 57 條已有明定 ,且旨揭船員之工作時間,係經勞資雙方協商而簽定僱傭契約,
爰本案建請依船員法及僱傭契約內容辦理。」   
 三、綜上,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有關船員之工作時間,因船員法已有規定,爰應優先適用該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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