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X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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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建教班部分學生沒有經驗,所以動作較慢,常從早上十點做到晚上十一點才能下班回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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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生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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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條
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
建教生繼續受訓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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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建教生應負擔任何訓練費用。
二、要求建教生應繳納保證金。
三、訂定不符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之膳宿、交通、生活津貼與其調整、給付方式及計算基準。
四、排除建教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或限制其金額。
五、超時訓練建教生或向其推銷產品。
六、要求建教生提前終止契約應賠償違約金。
七、於建教生違反工作規則時扣除生活津貼。
八、限制建教生契約終止後之就業自由。
九、其他有關不當損及建教生權益之行為。
建教生訓練契約有前項各款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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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處罰二次仍未改善者,三年內不得參與建教合作,並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超收建教生或不符合每期最低輪調人數。
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行為。
三、未履行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七款規定保障建教生權益之義務。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明細表、給付生活津貼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未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生活津貼、未按月全額直接給付生活津貼或預扣生活津貼。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繳納保證金。
六、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安排建教生之受訓及休息時間。
七、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給予建教生補償。
八、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給予建教生不利之差別待遇。
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給予建教生差別待遇、未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或未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二項規定,由勞工保險主管機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章規定處罰。
但建教合作機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未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有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事者,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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