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X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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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歧視X就業歧視
…………【個案是違反那一條?】
一名36歲單親媽媽發文說,到加油站工作,只實習2小時就正式上工,卻一直被老闆娘罵,她哭了很多次,直到聽到老闆娘說「單親本來就什麼都要能忍受」,忍無可忍走人,連薪水都不要了。單親媽難過地說,「我覺得她已經把我的人格踩在最低了」。
…………
性平法第 7 條(性別歧視)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就服法第 5 條(就業歧視)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65 條(罰則)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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