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X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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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條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
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函釋】
⛔1
分公司之意涵
按公司之所在地係為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舉凡債務之清償、訴訟之管轄及書狀之送達均以所在地為依據,尚非為營業行為之發生地
又分公司係指其會計及盈虧係於會計年度終結後歸併總機構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者應辦分公司或分商號登記,如其交易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者,自毋庸辦理登記。
(經濟部九四、一0、一八經商字第0九四0二一五六八四0號函)
⛔2
分公司所營項目屬於本公司登記範圍內,
按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其所營事業項目得由公司依實際事實之需要經營相當於或少於本公司之所營事業項目,即本公司登記之所營事業項目中,可能有部分項目本公司不經營而交由分公司經營。
是以,分公司…所營事業項目應屬於本公司之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代碼範圍內即可。
(經濟部九六、六、二二經商字第0九六0二0七九六五0號函)
⛔3
公司分支機構無營業行為者不須辦理分公司登記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386條已將指派代表人設置辦事處之「報備」修正為「登記」。)
公司之分支機構若無營業行為,僅在他地區設置服務中心或辦事處而不須辦理分公司者,
除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設置辦事處,應依公司法第三八六條申請指派代表人報備,應由本部辦理外,該分支機構名稱毋須報部查核。
(經濟部七一、一、一五商0一五三九號)
⛔4
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應以一處為限。
查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又公司法第三條規定
「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
公司之住所為公司法律關係之準據點,亦為公司業務中樞,從而公司主事務所之所在地,自應以一處為限。
至公司另於不同地點營業,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則應視其是否具備公司法第三條所稱分公司之性質為斷,如該地點之營業確具分公司性質者,自以辦理分公司登記為宜,如非屬分公司性質者,則無需辦理分公司登記之必要,俾符實際。
(經濟部七四、一一、二一商五0九四五號)
⛔5
辦理分公司登記之條件為何?
1、
公司所屬分支機構係營業機構,並有設帳計算盈虧損,其財務會計獨立者,不問是否與本公司同一縣市均須辦分公司登記
(經55.2.26商04210號)
2、
查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應否辦理分公司登記,應視其是否具備公司法第3條所稱分公司之性質為斷。
而分公司之意涵,
依本部94年10月18日經商字第09402156840號函釋規定,
分公司係指其會計及盈虧係於會計年度終結後歸併總機構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者應辦分公司或分商號登記,如其交易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者,自毋庸辦理登記,因無須辦理公司登記,亦無庸辦理商業登記,而具體個案請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
至於營業稅是否與總機構合併申報,尚非所問。(經濟部95.9.11經商0950213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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